安徽中联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外派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做好基地船员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切实保障基地船员的权益,解决好船员的后顾之忧,同时让各船员合作单位实现运输效率最大化。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并结合船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定向劳务派遣到各个船员公司的基地船员。
第二章 船员的选招与使用
第三条:船员的选招、培训和使用通过与各船员合作单位配合实施。船员被船员公司录用后,经培训合格,取得船员资格,原则上在“高级船员公司化、普通船员基地化”的基础上,被船员公司定向使用,并与我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派遣关系。
第四条:根据船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保证船员数量和船员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制定船员选招标准,经船员公司认可和培训合格后由我中心定向派遣到各相应船员公司。
第五条:我中心派遣船员根据职务和级别分为普通船员(水手:水手长,一水、二水;机工:一级机工、二级机工)、高级船员(驾驶:大副、二副、三副;轮机: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木匠、清洁工、厨师和服务员等。
第六条:派遣船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3、具备船员所需证件及岗位资格;
4、经所在船员公司认可并与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选用船员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进行。
1、咨询服务,对应招者进行初选;
2、体检、面试、考试,确定录用人员;
3、签订培训协议,送到船员公司指定海运学校(院)学习培训;
4、培训合格后,在公司办理海员证书期间,返豫办理个人护照等个人上船证件;
5、签订实习合同,上船实习6—10个月;
6、实习结束,返豫签订正式合同,待派。
7、正式上船任职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船员与我中心签定向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满可视公司及劳务人员意向续签。
第三章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劳动纪律教育及管理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做好船员的劳动纪律教育:
1、要求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远洋公司或船东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船舶抵达港口的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
2、要求船员在船期间,严格执行远洋公司、船东及船长的指令和领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维护船舶安全营运。
3、要求船员在船期间合理、安全使用由船舶无偿提供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离船时应如数交还。
4、要求劳务船员严格遵守船员上岗服务约定书。
第十条:船员在船期间的病、伤、残、亡处理
1、我中心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协助船员公司做好索赔和安抚工作;积极负责地配合船员公司处理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病、伤、残、亡时的善后事宜以及船东保险部分索赔的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2、船员在国外因各种原因死亡,根据国发(81)147号文规定及所驻国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工资待遇按远洋船员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其总收入包括:
1、远洋船员公司发给部分:岗位工资、航海补贴等;
2、船东发给部分:奖金、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船员在船工作时,我中心按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在豫为劳务船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三条:船员下船期间,我中心及时通知船员缴纳社会保险金。由于船员个人原因发生断缴情况的,按河南省有关政策及规定处理。
第五章 船员下船休假期间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船员动态,对下船公休的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协助处理在家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对下船三个月以上的船员重点跟踪了解动向,对下船六个月以上的船员以适应形式进行跟踪,并及时和船员公司进行联系,确认船员上船时间。
第十五条:下船船员一年内因个人原因或不能上船,将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有关海员证件或追究本人责任。
第十六条:及时通知下船船员缴纳个人养老金,确保养老金缴纳的连续性。
第六章 劳务关系的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务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出现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中心可解除劳务关系:
1、严重违反船员公司或船东规章制度,涉外纪律或因个人原因被遣返的;
2、不服从劳务派遣调配的;
3、违反国家或船舶到达港口所在地法律、法规的;
4、在国外出走或滞留不归的;
5、船员上船工作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6、船员失职、营私舞弊给船员公司或船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因其它原因不宜从事远洋船舶工作的。
第十九条: 船员因上述原因被远洋公司终止使用,除(7)、(8)项外,船员应赔偿给船员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向我中心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劳务船员合法权益,无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船员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一条: 船员不按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中心,但不免除船员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务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船员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船员证交回我中心,予以登记和注销。